借款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4-12-09 14:45) 点击:178 |
借款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发生借款纠纷时,借款方需要提供借据,收据等借款凭证,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,自出借人交付钱款给借款人时借款合同才生效。因此,出借人负有证明已经将钱款交付借款人的责任。 具体来讲,出借人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: (1)合同(借款申请书、有关借款的凭证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); (2)担保手续; (3)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; (4)借款实际用途证明; (5)还款通知书; (6)还款付息凭证; (7)利息计算明细; (8)利息计算的依据; (9)其他证据。 其中,仅有借据的,如果数额较小,结合民间借款习惯,如果借款人无抗辩意见的,可以认定借款合同生效。如果借款数额较大,出借人又无法提供钱款交付的证据,而借款人又否认借款事实的,则出借人面临着举证不利的败诉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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