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何志昌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债务人恶意低价转让财产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4-12-09 14:47)    点击:253

  债务人恶意低价转让财产

  【案情】

  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0万元,并出具借条称自2005年7月1日起还款,至2006年12月30日还清。之后王某一直未还款,张某将王某诉至朝阳法院,法院判决王某偿还200万元欠款,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予偿还。

  2006年11月22日,王某与第三人王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,约定王某某购买王某所有的位于朝阳区小关北里45号世纪嘉园建筑面积为179.83平米的房产,房产总价120万元。王某某当庭陈述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152万余元,但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,其提交的房屋契税完税证显示房屋的计税金额为120万元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法院向朝阳房管部门调取了涉案房屋的相关资料,显示王某购买该房屋时的售价为8500元/平米,房屋总价为152万余元。

  【评析】

  庭审中,王某表示其无力偿还张某的债务。

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王某在2000年购买涉案房屋时的价格为每平方米8500元,而在2006年11月22日将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王某某的价格为每平方米约6600元,该价格明显低于涉案房屋现在应有的价值,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。王某非法转让财产的行为,致使张某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。王某某作为第三人,其在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王某所卖房屋的价格,其亦对涉案房屋现在应有的价值有所了解,王某某在明知王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房屋的情形下仍然购买,可以推定王某某与王某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恶意,故张某有权行使撤销权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何志昌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劳动纠纷  合同纠纷  损害赔偿  交通事故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何志昌律师,何志昌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何志昌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98908511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何志昌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拉萨律师 | 拉萨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何志昌律师主页,您是第29392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