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何志昌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债务未到期借款人可拒绝还款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09 14:48)    点击:185

  债务未到期借款人可拒绝还款

  【案情】

  被告甲某分别于2003年2月、2004年8月、2004年9月三次向原告乙某借款7000元、8000元、6000元(合计21000元),利息约定分别为110元/月、120元/月、240元/月。2007年9月27日,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2007年2月至9月利息3000元。同年12月28日,原、被告双方就余下的本金及利息达成还款协议,约定被告甲某在三年内付清借款2.3万元,其中2008年2月28日给付7000元,其余借款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付清(利息不再给付)。协议签订后,被告甲某于2008年11月5日偿还原告乙某借款6000元,其余未付。2009年3月2日,原告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甲某偿还借款本息47880元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。

  【评析】

  本案中,被告甲某向原告乙某借钱并出具借条,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规定:“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”

  这一规定明确了借贷双方对还款期限有约定的,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,贷款人不得随意要求借款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,除非借款人同意;如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,贷款人要求偿还的,借款人可以拒绝偿还。本案中,按照双方的约定,被告应于2008年2月28日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,而偿还余款的期限为2010年。被告甲某在2008年11月5日归还了6000元,原告主张的已到期的应还款额实际上仅为1000元,其余大部分借款,履行期限还未届满,且被告不同意提前还款。因此,被告甲某仅应承担偿还原告乙某借款1000元的责任。原告要求偿还其他借款的请求,因还款期限未到,法院不予支持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何志昌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劳动纠纷  合同纠纷  损害赔偿  交通事故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何志昌律师,何志昌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何志昌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98908511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何志昌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拉萨律师 | 拉萨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何志昌律师主页,您是第29392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