债务未到期借款人可拒绝还款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4-12-09 14:48) 点击:185 |
债务未到期借款人可拒绝还款 【案情】 被告甲某分别于2003年2月、2004年8月、2004年9月三次向原告乙某借款7000元、8000元、6000元(合计21000元),利息约定分别为110元/月、120元/月、240元/月。2007年9月27日,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2007年2月至9月利息3000元。同年12月28日,原、被告双方就余下的本金及利息达成还款协议,约定被告甲某在三年内付清借款2.3万元,其中2008年2月28日给付7000元,其余借款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付清(利息不再给付)。协议签订后,被告甲某于2008年11月5日偿还原告乙某借款6000元,其余未付。2009年3月2日,原告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甲某偿还借款本息47880元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。 【评析】 本案中,被告甲某向原告乙某借钱并出具借条,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规定:“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” 这一规定明确了借贷双方对还款期限有约定的,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,贷款人不得随意要求借款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,除非借款人同意;如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,贷款人要求偿还的,借款人可以拒绝偿还。本案中,按照双方的约定,被告应于2008年2月28日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,而偿还余款的期限为2010年。被告甲某在2008年11月5日归还了6000元,原告主张的已到期的应还款额实际上仅为1000元,其余大部分借款,履行期限还未届满,且被告不同意提前还款。因此,被告甲某仅应承担偿还原告乙某借款1000元的责任。原告要求偿还其他借款的请求,因还款期限未到,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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