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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属购销合同纠纷还是借款纠纷?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09 14:48)    点击:308

  本案属购销合同纠纷还是借款纠纷?

  【案情】

  A与B合伙经营自行车销售业务,并领取了个体户的营业执照,登记的名称为C。合伙期间,双方为方便经营决定,A用自己的款项购买一辆汽车作为合伙出资的一部分投入C经营使用,该车辆以A的名义登记。

  1996年9月双方因经营等问题决定解除合作关系,由B继续经营该业务,A退出合伙,对于合伙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,其中属于A的财产及货物,由B折价给付现金。由于B当时无法支付A退伙的股金,于是A与B签署了一张“借条”,内容如下:“今借A货款金额共16万元正。从当日起以壹万元1日6元计息,以三个月结一次利息。日期:1996年9月1日A、B(签名)。”B在支付了两期利息后,从1997年6月1日起不再支付任何本息。

  1996年9月4日,由于A退伙,合伙经营使用的车辆应归B所有,因此,A就有关车辆问题向B出具了一张证明,内容如下:“兹我A汽车伍拾玲已属B所有以后无手尾跟,1996年9月4日,A(签名)”。

  2000年4月18日A以B未付清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B返还本息。B的抗辩理由是:16万元是购买汽车的款项,不是借款,本案属于购销合同纠纷。另外,A应在1997年6月1日即B拒绝支付利息之日起就应知道其权利收到侵犯,因此,A的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。

  【评析】

  本案应属借款关系,是一种由退伙的法律关系转化而成的借款关系。

  首先,A与B之间原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,双方基于经营自行车的目的,共同投资进行合伙经营,因此双方之间的原始法律关系应该是合伙关系

  其次,在A、B双方同意A退股的时候,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关系,即退伙的法律关系。在退伙的法律关系中,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:A的权利就是获取其在合伙财产中属于其的合伙财产,其义务就是退出C的经营管理;B的权利就是获得C的独立经营管理权,其义务就是将C中属于A依法享有的财产交付给A.双方只有完全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后,才意味着该法律关系的终止。

  在本案中,A退出了C的经营管理,B也获得了C的独立经营管理权;双方也就A应获得的退伙财产作了确定,即该财产折算为人民币16万元。最后,由于B无法及时将16万元交付给A,而A为了C的继续生存和发展,又同意将该16万元借给B使用。在这种情况下,应视为B已将退伙财产交付给A,双方之间的退伙法律关系终止,但由于A又将该16万元出借给B,因此,由于双方的借款行为,从而形成了借款的法律关系。而本案产生的原因正是由于B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条款履行而产生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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