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4-12-09 14:50) 点击:2819 |
受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【案情】 张X和陈X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,二人住同一宿舍。因工作需要,公司委派张X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。张X临行前,将自己的一台十四英寸国产颜色电视机委托陈X保管和使用。三个月后,张X给陈X写信,说自己在深圳又买了一台日本产二十英寸彩电,由陈保管和使用的那一台可以按适当的价格卖掉。 本公司司机文X得知此消息后,找到陈,表示想买下达台彩电,但又不愿多出钱。文X对陈X说,你可以写信告诉张X,就说彩电的显像管出故障了,图像不清,要他降低价格出售。陈X当时有些犹豫,但考虑到自己同文高的关系不错,经常让文X开车给自己拉东西,若不答应他,会影响今后的关系。于是,陈X按文X的意思给张X写了信。 张X回信说,如果真的是显像管坏了,可以按低一些的价格卖掉。于是,陈X以五百元的价格将张某的十四英寸国产彩电卖给了文X。张X从深圳回来后,知道了买卖电视机的真相,责备陈X欺骗自己,并要求文X返还彩电。陈X却说,降价出售是你同意的,现在不能反悔。文X则称,电视机是自己从陈X处购买的,坚决不返还,张X遂诉至法院。 【评析】 本案中,张X与陈X的委托合同是一个无偿的委托合同。陈X违反了委托合同的基本义务,恶意与第三人文高相互串通,以低价将电视机卖于文高,并欺骗委托人张X说显像管有毛病。张X在其欺骗下,才作出了降价的指示。故可见受托人陈X是以故意的行为而给委托人张X造成损失的,虽然是无偿的委托合同,但亦要负损害赔偿的责任。 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,由于受托人陈X与第三人文X的恶意患通,损害了委托人张X的利益,陈X与第三人文X应负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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